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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举措,基本上实现了贷款利率“两轨并一轨”的目标。未来贷款基准利率的重要性将会显著下降、甚至取消,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重要性将会显著上升。由于未来LPR的定价是在中期借贷便利利率(MLF)上加点形成,而未来银行在新发放贷款时将主要参考LPR进行定价,这就更好地将银行贷款利率与货币市场利率结合了起来。可以预见,未来银行贷款利率将会更加频繁地跟随货币市场利率进行波动,这也能够更好地将央行货币政策的意图传导给最终的借贷款主体。
 
2、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家数由10家扩大至18家,报价行类型在全国性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城商行、农商行、外资行与民营银行,这的确显著增加了LPR利率的代表性。可以想见,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小银行的报价利率都会显著高于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这可以显著削弱大型商业银行在利率报价方面的优势,对中小行无疑是更为有利的。
 
3、贷款利率品种由1年期扩大至1年期与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可以更好地为银行发放长期贷款的利率定价提供参考。但5年期以上这个概念较为模糊,如果能更加细化(例如区分为5年、10年、20年与30年)似乎更好。
 
4、银行报价频率由每日一次改为每月一次。央行的理由是为了提高报价行重视程度,有利于提高LPR报价质量。这固然是合理的,但每月一次才报价,事实上降低了短期内货币市场波动对银行贷款利率的传导与影响。在笔者看来,这可能是一个临时性举措。未来等条件成熟时,不排除报价频率提高至每周一次甚至每日一次的可能性。
 
5、历史上国外曾经多次出现大型商业银行合谋操纵LIBOR报价的情形。因此,在使用LPR来指导银行贷款利率时,的确要重点防范这一现象。这也是为何央行在文件中提到“严肃处理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的原因。
 
6、央行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改革完善LPR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降低贷款实际利率。理由是货币市场利率此前的显著下降未来可以更好地体现在贷款利率中。这一点的确值得期待。不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显著下降,有赖于如下问题得到解决:
 
一是如何缓解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分层现象?如果中小商业银行自身获取流动性的成本较高,它们是不愿意显著降低贷款成本的。而为了保障商业银行运行的独立性与市场性,央行不可能设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加成范围;
 
二是随着宏观经济增速与企业盈利增速的下行,给企业贷款的风险溢价的确在上升,这也会导致商业银行在设定贷款利率时不得不进行更高的加成;
 
三是目前针对房地产开发商与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限制依然非常严格,而这两者又是中国商业银行的传统贷款大户。目前商业银行一方面出于“资产荒”,另一方面又面临着非常严格的风险管控。即使新增信贷不多,商业银行也没有动力显著下调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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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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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际投资研究室主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Asset Managers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与平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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