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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发表于《财贸经济》2026年第4期,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为方便阅读,此版本省略了实证研究、脚注与参考文献,全文请参见中国知网。本文是笔者团队针对中国财政金融政策协同问题的一个案例研究。

张明 路先锋 王喆 陈胤默

摘要:如何通过财政金融资源协同支持科技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是当下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本文选取2008—2024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重点从财政金融协同渠道,探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缓解企业债务融资约束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影响机制,并检验了债务融资约束缓解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研究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助于改善公司债务融资状况,当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债务融资规模扩大、融资成本降低、融资期限延长。机制研究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通过财税激励撬动金融资源的机制发挥了作用。但不同财税工具作用重点不同,其中税收优惠对债务融资的规模、成本和期限,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无偿奖补主要侧重于改善债务融资规模和延长融资期限;财政贴息主要作用于债务融资规模和融资成本。异质性研究发现,当公司融资约束越大、地方政府财政实力越强、金融发展环境越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下的财政金融部门协同对公司债务融资起到增强效应,反之存在削弱效应。进一步研究表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下的财政金融协同通过改善公司债务融资状况,有效地增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产出。本研究为发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财政金融协同机制,改善创新公司债务融资状况,提高企业创新产出,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了微观层面的经验证据。 

一、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在经济下行压力背景下,加强财政货币政策协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是扩大内需、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是以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赋能产业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财政金融政策是政府推动科技创新的核心工具。财政资金可承担较高创新风险、引导社会与金融资本投入科创领域,但受财政可持续性约束;金融资本规模体量更大,但受科创活动不确定性、长周期等特征影响,金融机构风险偏好偏低。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创新的本质,是依托财政资金撬动大规模金融资源,满足科创企业的资金需求。

认定类科技政策是我国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效应、缓解科创企业融资约束的重要途径。自1991年起,我国陆续推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等多项政策,此类政策由国家部委主导制定执行,为财政支持、央行科创再贷款、金融机构专项信贷产品提供了明确锚点,是财政金融协同的核心纽带。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时间早、规模大、影响广,是研究财政金融协同的理想样本。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既有研究,从政策效果上多聚焦企业创新投入与产出(杨国超等,2017;陈强远等,2020;刘啟仁等,2023),作用机制上多关注单一财税政策的激励效应、企业研发操纵的迎合效应(杨国超和芮萌,2020),以及不同财税政策间的替代或互补效应(张杰,2021),鲜有文献从财政金融协同视角,分析认定类政策对创新企业债务融资的作用机制与效果。事实上,信息不对称与委托代理问题引发的金融摩擦,使创新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短债长用”的发展制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企业信息填报、政府审核与三年重审机制,可发挥降低信息不对称、缓解委托代理问题、传递积极信号的作用,配套财税激励政策能进一步放大上述效应,与金融部门形成协同,既引导财政资源精准投向创新企业,也提升金融市场资金配置效率,最终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创新产出提升。

本文以2008—2024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面板数据为样本,构建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考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能否通过财政金融协同改善企业债务融资状况,并检验债务融资优化与创新产出的关系,边际贡献主要有三点:第一,研究视角上,一方面,现有财政金融协同研究多聚焦政策工具的衔接配合(刘冲和刘莉亚,2022;洪祥骏等,2023),忽视了财政与金融资源在风险承担、支持规模上的互补机制,本文从财税激励撬动金融资源的视角揭示了其作用路径,为财政金融协同研究提供了新理解;另一方面,现有高新技术认定相关研究多集中于创新效应、研发操纵与融资约束缓解(程玲等,2019;杨国超和芮萌,2020),忽视了其与财政金融协同的内在关联,本文指出认定政策是财政金融资源流动的风向标与协同抓手,丰富了财政金融协同模式的相关研究。第二,理论机制上,现有研究多关注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协同配合(Bianchi and Ilut, 2017;Galí, 2020;李戎和刘力菲,2021)及其宏观治理、风险化解效应(何德旭和苗文龙,2021;吴文锋和胡悦,2022;杨子晖和陈雨恬,2022),鲜有关注财政政策与金融市场的微观互动机制,本文既验证了财税激励对认定政策信息优化、代理缓解与信号传递效应的放大作用,厘清了债务融资优化的内在逻辑,也通过文本匹配法区分无偿奖补与财政贴息,系统比较了三类财税工具对债务融资的异质性影响。第三,政策含义上,本文检验了地方财政状况与金融环境对财政金融协同的调节作用,发现地方财政压力、债务扩张会抑制协同效应,而金融效率、银行竞争与数字金融发展会强化该效应,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地方隐性债务治理与区域金融政策制定提供了有益启示。

二、制度背景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从历史发展脉络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则将该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制定财政、税收、金融等一系列优惠配套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从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科技人员、产品技术复杂度等方面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2016年再次修订《管理办法》,并适当拓宽认证条件,优化科技领域范围,完善认定程序。

为加强《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中央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积极制定了一系列财政金融配套政策,以期从多个维度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财税政策可大致分为税收优惠、无偿奖补、财政贴息三大类。在税收优惠方面,涵盖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以及针对特殊产品、特殊领域的进出口税收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等选择性优惠措施。这些政策兼顾了全体高新技术企业的普遍支持,以及对特定技术领域和研发产出的特殊扶持的需要。这有助于形成全面而精准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为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科技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无偿奖补方面,涉及认定奖补、研发创新奖补、研发基金支持等政策。中央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财政拨款与经费补助,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持续发展。地方上积极开展认定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人才补助、上市奖励,部分地区成立政府基金为企业在重点科技领域取得创新成果给予奖励补助。例如,成都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补,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奖补;宁波市对就职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秀人才,根据职务与学历差异,给予每人每年5万—20万元的一次性人才补贴。西安市对企业研发投入予以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补贴;广东省在2011年—2015年统筹安排30亿元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专项资金,对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企业给予500万—5000万元不等的经费补贴。在财政贴息方面,主要包括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制定的财政贴息、项目贴息和设备购置贴息等系列措施。在中央设立专项再贷款基金,为重点薄弱领域的设备更新改造提供财政贴息支持,企业为更新改造所购置的设备和项目投资政府可以给予2.5%的贴息。在地方,深圳市以企业贷款利息的50%—7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上海市在出台一系列财政贴息政策外,还设立了科技创新券,为企业提供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补贴。

在多种财税政策的扶持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已经效果初现。一方面,上市公司获得高新技术认定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2009年至2021年,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数量从287家增加至2200家。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总上市公司的比重呈现快速攀升态势。2009年至2021年,该比重从23.84%上升至58.30%。若是将非上市公司获得高新技术认定企业也考虑在内,高新技术企业从2012年的3.9万家增长至2025年的50万家,研发投入占全国企业投入的70%。

三、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说

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占据主导地位,债券融资与银行信贷是其核心构成。长期以来,创新型企业的债务融资呈现两大典型特征:第一,相对于传统企业,创新型企业对大规模、低成本、长期限的债务融资需求更强。其核心逻辑在于,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占比更高、研发人员规模更大、研发周期更长:大规模债务融资可保障研发强度与创新产出,低成本融资能维持研发周期可持续性与创新转化效率,长期限融资可降低短期融资的利率波动与再融资风险,为重大科技创新提供稳定资金支持。第二,受技术复杂性与创新风险影响,创新型企业债务融资常面临两类摩擦:以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问题为核心的市场摩擦(Goyal and Wang, 2013),以及以所有制歧视为核心的制度摩擦(Nikolov et al.,2021),由此陷入融资规模不足、成本偏高、“短债长用”的困境(李逸飞等,2022)。两类摩擦不仅会降低银行信贷配置效率,还会扭曲企业投融资决策、降低资本配置效率,最终抑制企业创新、缩减总产出(Crawford et al., 201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要通过缓解信息不对称与委托代理问题、传递积极信号,纾解创新型企业的融资约束,具体路径分为三方面:第一,缓解创新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认定要求企业向科技部提交详尽的财务与经营信息,经政府审核后,既提升了企业信息透明度,也有助于金融机构精准评估企业风险与信用状况。第二,通过滚动审核的治理效应缓解委托代理问题。认定实行三年一期的滚动审核机制,到期未达门槛标准的企业将丧失认定资格,因此企业为维持资格需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汪冲和江笑云,2018)。第三,通过传递积极信号、提供政府信用背书缓解所有制歧视。一方面,认定可发挥信号传递效应,增强金融机构放贷信心:财政部门通过税收优惠、奖补、财政贴息等手段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资源的介入既直接改善企业经营状况,也为企业提供了政府信用背书(Wu, 2017);另一方面,作为政府主导行为,认定自带的政府资源属性,可缓解信贷市场中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企业面临的所有制歧视。

然而,从公司金融权衡理论视角来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带来的税率优惠,也可能对企业债务融资产生抑制效应。根据MM修正模型,债务融资的核心优势是利息支出的税盾效应,即债务利息税前列支可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提升企业价值,而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直接决定税盾效应的强弱。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所得税税率将从25%降至15%;在其他条件不变时,税率下调直接降低了债务利息抵税收益的边际价值,削弱了债务融资相对股权融资、内源融资的成本优势。理性管理者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可能会随税率变化调整资本结构,降低债务融资依赖度。

综上,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1a: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债务融资规模扩大。

假说1b: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债务融资规模降低。

假说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下降和债务融资期限延长。

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国政府配套出台了税收优惠、无偿奖补、财政贴息三类财税政策,与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形成联动,放大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降低信息不对称、缓解委托代理问题、传递积极信号方面的正向效应,有效推动企业债务融资,为其创新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见图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税收优惠从三方面影响企业债务融资:增加自由现金流、降低财务风险、提供长期稳定融资环境。第一,税收优惠直接减轻企业税负、增加自由现金流(Edgerton, 2010),提升企业财务灵活性与债务偿付能力,既缓解融资约束、增强债务承载能力,也提高了金融机构放贷意愿(Liu and Mao, 2019)。第二,税收优惠可提升企业盈利能力、降低财务风险,巩固还款能力,金融机构更倾向为财务稳健的企业提供长期债务融资,这一效应会体现在信贷评级中,进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Ayers et al., 2010;邹静娴等,2022)。第三,税收优惠的长期稳定性,为企业营造了持续可靠的融资环境,而经营稳定性是金融市场评判企业融资规模与期限的核心标准,稳定的税收优惠为企业长期发展筑牢了基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无偿奖补影响企业债务融资,核心体现在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传递积极信号两方面。第一,无偿奖补可降低信息不对称、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助力企业获取更优融资条件。认定过程中,政府通过多部门核查掌握了比金融机构更高质量的企业信息,企业获认定后取得的无偿奖补越多,代表其经营财务状况越受政府认可,能有效降低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差。第二,无偿奖补可通过信号传递增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心,降低债务融资风险成本。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企业融资决策受市场信息评估与信心水平影响,无偿奖补向市场传递了政府对企业的支持认可信号(郭玥,2018),能提升金融机构放贷意愿,降低企业融资风险成本。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财政贴息影响企业债务融资,主要体现在直接降低融资成本、间接增强融资吸引力两方面。作为破解创新型企业“融资贵”难题的核心财政工具,财政贴息以直接压降融资成本为核心,为企业创新研发提供稳定低成本融资来源。第一,财政贴息可直接降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根据公司金融理论,债务融资成本包括债务利率与相关融资费用,财政贴息通过政府补贴部分或全部债务利息,直接降低企业实际债务利率,还可覆盖贷款手续费等费用,进一步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相关研究也证实了其降成本效应(Horvath and Lang, 2021)。第二,财政贴息可通过压降融资成本,间接提升企业融资吸引力。更低的融资成本既能减轻企业还本付息压力,也能提升企业市场信用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更积极地提供融资支持,扩大企业债务融资规模(Ehrl, 2021)。

综上,本文提出假说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无偿奖补和财政贴息对企业债务融资产生影响。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上市公司高新技术认定与财务数据取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地方财政金融指标原始数据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数据取自中国研究数据库(CNRDS)。鉴于2008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完成重大修订、上市公司会计规则同步调整,为最大化获取样本观测值,本文选取2008—2024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

本文对原始数据做如下清洗:(1)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样本;(2)剔除ST、ST*、PT类异常上市公司样本;(3)删除关键变量存在缺失值与异常值的样本;(4)剔除存在认定退出效应的企业样本;(5)为规避极端值干扰,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进行上下1%缩尾处理。最终得到2008—2024年A股上市公司30968个公司-年度观测值。

(二)模型建立

(三)变量度量

五、基准回归与稳健性检验

(一)基准回归

(二)识别假设检验与稳健估计量检验

六、机制检验与异质性分析

(一)机制检验

(二)异质性分析

七、债务融资改善是否有利于创新产出

八、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金融强国建设背景下,通过财政金融协同缓解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约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当前重要研究议题。本文基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2008—2024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法,检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财政金融协同效应。研究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显著改善企业债务融资状况,实现融资规模扩大、成本降低、期限延长,该结论经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检验显示,配套财税激励的作用存在异质性:税收优惠对债务融资规模、成本、期限均有显著正向影响,无偿奖补主要作用于扩规模、延期限,财政贴息重点作用于扩规模、降成本。异质性分析表明,企业融资约束越强、地方财政实力与金融环境越好,政策的债务融资优化效应越强,反之则存在削弱效应。进一步研究发现,认定政策引致的债务融资改善,可显著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股权再融资、可转债等权益工具的影响,是未来极具价值的研究方向。

本文结论具有明确的政策含义。第一,强化科技创新政策、财税政策与金融部门的协同联动。制定科创政策时统筹配套财税支持,确保政策目标与执行协同;推动金融机构创新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科创提供长期稳定资金;建立跨部门政策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政策顺畅落地。第二,提升财税政策精准度与实施效能。结合三类财税工具的异质性作用精准施策,兼顾税收优惠的创新激励效应与财政可持续性,发挥无偿奖补的信号杠杆作用,用好财政贴息的融资成本压降效应,同时完善政策评估监督,实现政策效果最大化。第三,统筹地方财政可持续建设与区域金融环境优化。加强地方财政收支管理,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降低其对企业信贷资源的挤占效应;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效率、增强银行竞争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第四,推动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与资本结构优化。引导企业深化制度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构建股债融合、规范多元的资本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效率,缓解信息不对称与代理问题,实现高质量融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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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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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际投资研究室主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Asset Managers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与平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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